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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经文
- 林后 12:1-9 : 1 我自誇固然無益,但我是不得已的。如今我要說到主的顯現和啟示。 2 我認得一個在基督裡的人,他前十四年被提到第三層天上去;或在身內,我不知道;或在身外,我也不知道;只有神知道。 3 我認得這人;或在身內,或在身外,我都不知道,只有神知道。 4 他被提到樂園裡,聽見隱秘的言語,是人不可說的。 5 為這人,我要誇口;但是為我自己,除了我的軟弱以外,我並不誇口。 6 我就是願意誇口也不算狂,因為我必說實話;只是我禁止不說,恐怕有人把我看高了,過於他在我身上所看見所聽見的。 7 又恐怕我因所得的啟示甚大,就過於自高,所以有一根刺加在我肉體上,就是撒但的差役要攻擊我,免得我過於自高。 8 為這事,我三次求過主,叫這刺離開我。 9 他對我說:我的恩典夠你用的,因為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。所以,我更喜歡誇自己的軟弱,好叫基督的能力覆庇我。
- 罗 3:20-28 : 20 所以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 21 但如今,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證: 22 就是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 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; 24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的稱義。 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著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神的義;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, 26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,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。 27 既是這樣,那裡能誇口呢?沒有可誇的了。用何法沒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麼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 28 所以(有古卷:因為)我們看定了: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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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罗 4:9-179 经文78%
9如此看來,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?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?因我們所說,亞伯拉罕的信,就算為他的義,
10是怎麼算的呢?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?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?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,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。
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,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,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,使他們也算為義;
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,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,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。
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,必得承受世界,不是因律法,乃是因信而得的義。
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纔得為後嗣,信就歸於虛空,應許也就廢棄了。
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(或作:叫人受刑的);那裡沒有律法,那裡就沒有過犯。